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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77365hh城市定额用水管理...

各区(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单位)节水管理水平,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现将77365hh、青岛市物价局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定额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77365hh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77365hh城市定额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支持和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的非居民家庭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下,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依据国家和省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用户三年各月加权平均用水量,所核定出的用户年用水量和月用水量。
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及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定额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对用户的用水定额实行按年核定,按月下达。节水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所有用户核定的年度用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或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有国家、省或本市发布的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用水定额=用户各月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用户节水水平系数。
(二)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没有国家、省或本市发布的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用水量×用户节水水平系数。
用户节水水平系数根据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来确定(见附件:用户节水管理水平考评标准)。
第五条  新建用户在项目立项建设时,应按照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申报“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计专篇”、“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通过节水管理机构审查后方可办理新增用水计划(定额)审批。用户正式申请用水定额时,需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节水管理机构对用户节水设施现场验收合格后,依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水平衡测试结果核定用水定额。
第六条  用户的基本建设用水应按规定办理基建用水计划(定额)审批。节水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标准测算并确定其用水定额。
第七条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应当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办理用水计划(定额)调整审批。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因在本行业率先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或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原因,使用水量下降的,节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确定用水定额时给予适当优待,但最高不得超过原用水定额。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或取消用水定额:
(一)未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
(二)在替代水利用规划范围内拒不使用替代水的;
(三)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或擅自停止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条  在遭遇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城市供水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需求等特殊情况下,节水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措施,结合城市供水计划,统一压减、调整用户的用水定额,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节水管理机构按照下达的用水定额,对用户实施考核。对用户用水定额的考核,以供水单位和用户双方确认的实际用水量为准。
第十二条  用户必须执行用水定额。用户用水超过定额,必须按下列规定缴纳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水费:
(一)月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10%以内(含10%)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倍计收;
(二)月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20%)以内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计收;
(三)月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计收。
第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收到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加价水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户如对节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定额或收取的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产生异议,可向当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予以复核。
第十五条  节水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验审。收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收支报表报送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
第十六条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由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收费单位或银行代收。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节水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能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主要用于下列工作:
(一)城市节约用水(含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规划、用水定额编制;
(二)节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建设补助;
(三)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
(四)节水培训、水平衡测试、用水节水评估;
(五)节水宣传教育;
(六)节水奖励;
(七)其他与城市节水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节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              用户节水管理水平考评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评分标准 总分值 实际
得分 扣分原因
1 节水型企业(单位) 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得15分;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得10分。 15分 
2 节水管理制度 ①有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系统、科学、适用、有效(0-5分);
②计量统计制度健全、有效,水表计量率达到标准规定(0-5分);
③落实“三同时、四到位”节水管理制度(0-5分);
④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节奖超罚(0-5分)。 20分 
3 节水管理部门和人员 ①有节水管理部门和专职(兼职)节水管理人员(0-5分);
②有健全的节水管理网络和明确的岗位职责(0-5分);
③经常性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0-5分)。 15分 
4 节水统计分析 ①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定期(周、月、季、年)进行用水节水统计分析(0-5分);
②节水报表资料上报及时、规范、准确(0-5分)。 10分 
5 节水技术进步 ①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并经验收,报告书规范(0-5分);
②制定并落实节水技术改造计划,节水效果明显(0-5分);
③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用水合理,无浪费用水现象(0-5分);
④水的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率、冷凝水回用率、工艺水回用率等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0-5分)。 20分 
6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依法建设再生水、雨水、海水等替代水利用工程设施,设备运行正常,节水效果明显,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高(0-10分)。 10分 
7 依法用水 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制定下发的相关节水管理政策法规文件(0-5分);
②无违反《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节水政策法规文件的行为(0-5分)。 10分 
注: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共分四级:90-100分为优秀,节水水平系数=1.2;80-89分为良好,节水水平系数=1.1;60-79分为及格,节水水平系数=1.0;59分以下为不及格,节水水平系数=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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