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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标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规范

      青    岛    市    地    方    标    准
DB3702/T033-2003
2003-12-24发布             2004-02-01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规范的定义、一般要求、供水设施要求及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二次供水
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3.2
二次供水设施
指用于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供水)的设备、场地。包括储水池(含高位、中位、低位水池、箱)、水泵房、加压设备及相关管道等。
3.3
水泵与水池(箱)联合供水形式
指既设高(中)位水池(箱),又设低位水池(箱)的供水形式。
3.4
变频调速供水形式
指只设低位水池(箱),采用变频调速设备的供水形式。
3.5
直接增压供水形式
指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不设储水池(箱)的供水形式。
4  一般要求
4.1  供水设备应质量合格,并有合格证明。

4.2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3  在以下供水条件下方可采用直接增压供水形式。
a) 周边用户需水量低于管道规划供水量(供水量按经济流速计算)。
b)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应不低于0.1MPa,并符合《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有关水压的规定。
5  供水设施要求
5.1动力设施
5.1.1  给水系统无高(中)位水池(箱)时,水泵加压提水后,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所需水压,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处设计最大时流量。
5.1.2  给水系统有高(中)位水池(箱)时,水泵加压提水后,高(中)位水池(箱)应进水,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处最大时流量。当高(中)位水池(箱)容积较大,用水量较均匀时,水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该处平均时流量。
5.1.3  变频调速设备应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启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5.1.4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阀门、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应有防水锤措施。
5.1.5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cm。
5.1.6  水泵房应通风良好,有排水措施,水池(箱)与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5.1.7  水泵运行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5.1.8  电动机容量大于20kW或水泵的吸水口直径大于100mm时,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GBJ 13的规定。
5.1.9  电动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0kW,或水泵的吸水口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两台相同机组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不得小于0.2m。
5.1.10  采用直接增压供水设备时,应设防负压的电控装置和机械装置。应绕设备设旁通管,旁通管上应有阀门和止回阀。
5.1.11  不允许断水的供水系统应有备用设备和电源。
5.2  储水池(箱)
5.2.1  应坚固、光洁,不渗漏。
5.2.2  碳钢板焊接水箱应做衬里或内涂层,外表面应做除锈防腐处理。
5.2.3  材质、衬里或内涂层材料应符合GB/T 17219的规定。
5.2.4  应设在维护方便、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其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不得在储水池(箱)上设置卫生间、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
5.2.5  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泄水管、溢水管和人孔、透气孔。
a) 进水管底应高于储水池(箱)内设计水位5cm;
b) 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
c) 溢水管的直径应大于进水管直径;
d) 人孔位置和大小应便于对其内部清洗消毒;人孔位置应高出水池(箱)顶面5cm以上;人孔应加盖上锁,封盖材质应选不锈钢或铝合金等;
e) 溢水管出口、透气孔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5.2.6  应设水位显示和溢水报警装置。
5.2.7  应在内部设置人梯,材质应选不锈钢等防腐材料;应设有排水坑,底部朝向排水坑一侧坡度不得小于5%0。
5.2.8  有效容积应符合GBJ 15的规定。容积超过用户设计48h用水量的,应设置二氧化氯或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
5.2.9  储水池(箱)与建筑之间、储水池(箱)之间的预留通道,应符合表1规定。

储水池(箱)形式 储水池(箱)与墙面间距(m) 储水池(箱)顶与建筑结构最低点间距(m) 储水池(箱)
之间间距(m)
有管道一侧 无管道一侧
圆形 0.8 0.7 0.6 0.7
矩形 1.0 0.7 0.6 0.7
5.3  管道
5.3.1  给水管道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并应符合GB/T 17219规定。
5.3.2  给水管道不得设在烟道、排水沟内,并不得穿越化粪池、厕所大小便池或配电室。当给水管与便池距离不大于0.5m时,应采取建筑隔断措施。若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设在排水管、冷冻管的上面或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5.3.3  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通水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试验压力和冲洗消毒应符合GB 50268的规定。
6  验收规则
6.1  验收方法
查阅原材料、设备有关证件和施工记录等,并现场进行检查测量。
6.2  判定原则
经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质量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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