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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

青价〔2007〕277号
 

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价调发[2006]230号)中有关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价格并轨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规范。现将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
  按照《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鲁价格发[2007]118号)的规定,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调整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两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其他用气执行“非居民类”价格。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的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
  1、“居民类”价格为2.40元/立方米,“非居民类” 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2、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青岛东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管道天然气价格(不含工业用气价格),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购销差价每立方米不超过0.20元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工业用气价格在协商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一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收入家庭,使用管道天然气实行“双轨制”价格。即每户每月用气量25立方米(含 25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立方米2.15元价格执行;用气量超过25立方米的部分,按每立方米2.40元价格执行。
  四、管道煤制气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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