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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问题一:青岛市采暖期时间是如何规定?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
问题二:室内温度如何规定的?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问题三: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申请集中供热有何规定?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
问题四:居民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申请的时间?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恢复用热时一次性缴纳手续费50元。
问题五:用户用热管理有那些禁止行为?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问题六:供热设施管理如何责任分工的?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其中,居民用户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计量表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七:退费的标准是什么?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退费应以供用热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或技术监督部门的测温记录为依据。
  问题八:现行的热费价格是多少?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问题九:室内安装暖气片多少的答复意见。
答复:供热单位在进行室内安装前,首先要由热力设计院入户测量,根据用户家中的房屋结构、房屋朝向和楼层情况进行设计,然后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房间安装暖气片的多少。因此由于楼层、结构、朝向的不同,可能出现同一户型暖气片不一样的情况。
问题十:阳台如何收费?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青价格[2008]0240文件规定,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在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问题十一、阁楼、地下室如何收费?
回答: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青价格[2008]0240文件规定,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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