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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hh关于授予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

77365hh关于授予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权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局对现有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条  对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半年前,特许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市政公用局申请延期或通过参加招标等方式取得新的特许经营权;对企业经营期限原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确定其特许经营期。
第五条  授予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发布申请特许经营权通知;
(二)受理申请;
(三)组织审查;
(四)社会公示;
(五)签订协议并授权;
(六)社会公告。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局可以分批向社会发布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业开展授予特许经营权工作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特许经营权的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已在授权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投资主体或本企业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与区域专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再投资、融资能力;
(四)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按照市市政公用局发布的开展授予特许经营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市政公用局提交特许经营权申请书,并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特许经营权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从业人员人数、生产或服务规模、资产状况、资本金结构、股东构成、法人代表等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现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审核确定符合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人为拟被授权企业。
第十条  拟被授权企业确定后,市市政公用局通过政务信息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市政公用局可做出授予特许经营权决定;有异议并经核实申请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不予授权。
第十一条  决定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市政公用局应当与被授权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特许经营权证书。
第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局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授予相关企业特许经营权的通告。通告应当载明被授权企业的名称、授权区域、授权经营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三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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